“食品安全法”:始于周代 唐朝最严
发起人:linlijuan  回复数:0  浏览数:6976  最后更新:2013/9/20 15:39:19 by linlijuan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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linlijuan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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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食品安全法”:始于周代 唐朝最严
最近,食品安全问题再度成了人们关注的热点。其实,重视食品安全并不是现代人的专利。我国历史上最早的关于食品安全管理的记录出现在周代。唐宋时期的法律都规定,对于有毒有害食品的销售者,应给予严惩。

  古代的食品安全管理措施在今天看来,依然有借鉴意义,古代对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为都施以“重典”,对掺假等食品质量问题的监管也毫不含糊。

  周代:关注食品成熟度

  周代,尽管囿于技术落后及交通不便,食品安全事件似乎不多,但由于食品安全关系重大,统治者还是非常重视并作出了特别规定。周代的食品交易主要是以初级农产品的直接采摘、捕捞为主,所以对农产品的成熟度十分关注。

  据《礼记》记载,周代对食品交易的规定为:“五谷不时,果实未熟,不粥于市。”(《礼记·王制第五》)这里所讲的“不时”是指未成熟。为了保证食品安全,在周代,五谷果实未成熟时,是严禁进入流通市场的,这主要是为了防止未成熟的果实引起食物中毒。这一规定被认为是我国历史上最早的关于食品安全管理的记录。

  此外,为杜绝商贩牟利而滥杀禽兽鱼鳖,周代规定:“禽兽鱼鳖不中杀,不粥于市。”(《礼记·王制第五》)即不在狩猎季节和狩猎范围的禽兽鱼鳖,不得在市场上出售。

  汉唐:严惩有毒食品销售者




  汉唐时期,商品经济高度发展,食品交易活动非常频繁,交易品种空前丰富。为杜绝有毒有害食品流入市场,国家在法律上作出了相应的规定。

  汉朝是对有毒食品处理方式规定最为明确的朝代。汉朝《二年律令》规定:“诸食脯肉,脯肉毒杀、伤、病人者,亟尽孰(熟)燔其余。其县官脯肉也,亦燔之。当燔弗燔,及吏主者,皆坐脯肉臧(赃),与盗同法。”意思是,如果有肉类因腐坏等因素可能导致中毒的,应尽快将变质的食品焚毁,否则将处罚肇事者及相关官员。

  而在唐朝,相关的法律则最为严格。《唐律疏议》规定:“脯肉有毒,曾经病人,有余者速焚之,违者杖九十;若故与人食并出卖,令人病者,徒一年,以故致死者绞;即人自食致死者,从过失杀人法。”从《唐律疏议》的规定可以看到,在唐代,知脯肉有毒,却不马上焚烧销毁的,构成刑事犯罪分为两种情况,处罚各不相同:一是明知脯肉有毒时,食品的所有者应当立刻焚毁所剩变质食品,以去后患,否则杖打九十。二是明知脯肉有毒而不立刻焚毁,致人中毒,须视情节及后果加以科罚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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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linlijuan 于 2013-9-20 15:41:52 编辑过]